郑华国 https://m.yiyuan.99.com.cn/bjzkbdfyy/yyzj/260588.html因为中国文化博大精深,以至于很多现在流行于人们口中的概念都无法给出一个准确的定义,比如现在已经属于艺术收藏品的“文玩儿”——去问问身边的人,可能每个人都可以说出几种文玩儿类的商品,但是如果要人们给文玩儿下一个准确的定义,猜猜大家都会怎么说呢?有一种说法,说所谓的文玩儿,应该是从文房四宝衍生出来的各种物件儿,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其实还是很笼统。我们都知道文房四宝是指笔墨纸砚,实际上笔墨纸砚并非是同一时期的产物,那么在文房四宝这个名词(传说为南北朝时期产生)出现之前的“文玩儿”,难道就不叫文玩儿了吗?目前考古学的说法,笔墨很可能在殷商时期就出现了,而砚则出现于周朝以后,而纸的出现则大抵被归于汉代——如果笔墨纸砚的出现的年代都前后参差,那么会不会影响我们对于文玩儿的定义呢?又有一种说法,说文玩儿虽然和文房四宝有关系,但是其中关联更紧密的是“文房”,也就是说文玩儿大都起源于中国古代的书房之中,这个定义比上面的还要笼统一些,不过却也把目前市面上流行的、与文房四宝无关的文玩儿产品加入了进来,比如印石、瓷器、铜器、紫砂……等等,但是这种定义也有不完整的地方,比如匏器,蝈蝈儿葫芦是应该算入文玩儿大类的,想象一下,书房里挂着几个蝈蝈儿葫芦,在蝈蝈儿的叫声中读书、写字……,真的不会烦躁吗?还有一种说法,认为任何概念都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文玩儿的定义也应当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并且认为一切有着文化传承、文化理念的物件儿都可以归入文玩儿类别当中。一下子,连艺术品、古玩也都算入文玩儿了……,这种定义会不会反而让文玩儿的概念更加容易混淆了呢?综合种种说法,我们是不是可以认为文玩儿是一个“跨界感”很强的概念呢?就像我们常说的“收藏品”一样,古董古玩可以是收藏品、当代名人手稿可以是收藏品、宝石玉器可以是收藏品、天外陨石也可以是收藏品……,文玩儿是不是也可以从这个角度去定义一下呢:比如,带有文化传承的可赏可玩儿的物件,我们统一把它们叫作文玩儿。文化传承指代了“文玩儿”中的“文”,而可赏可玩儿说的是“文玩儿”中的“玩儿”。文化传承应该在理解上歧义不会太多,比如竹根雕刻而成的金蟾,算文玩儿,因为竹雕和金蟾在中国传统文化当中都是有其解读方式的,但是同样是竹雕,如果雕的是机器猫或者钢铁侠呢?我们就不能把它定义成文玩儿,因为缺少了传统文化意义上的解读,我们只能把它当作一个雕刻而成的作品,或许这个作品可以被归入艺术品的行列,但是肯定不该算作文玩儿!对于“可赏可玩儿”,“赏”与“玩儿”必须是同时存在的。这里面的“赏”,可以理解成欣赏、观赏;而“玩儿”,则要理解成“把玩儿”。比如,砖雕是中国传统文化建筑工艺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有其文化传承的,但是,如果某个院子的一面墙整体是一个砖雕结构,这个长十米、高两米的艺术品是文玩儿吗?因为它只能欣赏不可以把玩儿,所以不是文玩儿。又比如,南红的朝珠串儿、翡翠的手把佛像,因为都有着文化、历史上的解读与讲究,且既可以观赏又可以把玩儿,所以可以归入文玩儿类当中,但是刚刚开采出来的南红与翡翠原石,特别是当这些原石体积过大的时候,并不适合把玩儿,所以并不能算文玩儿。再来看一个例子:麻核桃、铁核桃、楸子核桃算文玩儿,而故宫里面的藏品揉手核桃却算古董,这也是文玩儿定义“跨界”的一种表现。故宫的藏品算古董,那是因为这对核桃所经历了年代和所经手的主人给它带来的附加价值,因此,故宫藏品核桃既属于古董类,也属于文玩类。当然,对于这种经历了百年以上时间的“文玩儿”,肯定可以观赏,至于可不可以“把玩儿”,就要看把玩儿者的财力(是否在合法情况下买得起)和“胆量”了。当然,还有一个逻辑需要注意,文玩儿中的文化传承,也包含了所有文玩儿产品的外形、性状的变化都应该是“有古法可循”的,比如天然水晶和人造水晶,即便现在的科技可以制造出和天然水晶性状完全相同的人造水晶,因为其中采用了并非“古法”的化学工艺,恐怕也算不得文玩儿了吧。这里就更不要说那些什么树脂合成与人工注胶、拼接了……总体来说,文玩儿的定义不好下,主要是因为文玩儿是一个跨界的概念,站在这个角度去理解,就会以更平和的心态去接受文玩儿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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