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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3期
A股IPO
案例简报
声明:本刊内容部分摘自公开披露信息,相关评述仅代表本团队观点,仅供探讨交流之用。
本简报为蝈蝈律师团队精心挑选的A股IPO案例,具体为年2月上市的上海瀚讯()所涉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
上海瀚讯
概览
发行人律师于年9月21日的上市申报的律师工作报告说明,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上海双由持股29.77%,第二大股东上海鼎力持股16.17%,第三大股东中金佳讯持股11.82%;发行人董事会设9名董事,其中上海双由推荐的董事两名。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上海双由不存在区别于其他股东的特殊权益,其表决权不对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上海双由推荐的董事的表决权不对发行人董事会产生控制影响。由此发行人律师认定上海双由不对发行人形成控制,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
在证监会第一次反馈中,就认定发行人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相关问题进行了问询,发行人律师于年2月28日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从历史股权转让真实、合理,锁定期承诺合理性,股东之间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披露完整,发行人的股权结构、董事、监事、高管任命情况,对赌协议签订情况,日常管理及表决权情况,发行人与微系统所的业务关系等方面论证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
但发行人律师于年5月11日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说明,经过充分论证核查,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卜志勇对发行人发展的不可替代作用,卜志勇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及管理层的选聘具有重大影响,卜志勇控制上海双有由,上海双由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卜志勇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策具有实质影响,及加强卜志勇实际控人地位的进一步安排等方面论证认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卜志勇,控股股东为上海双由。
之后证监会就发行人董事会构成(上海双由仅占6名非独立董事席位中的2名)要求发行人及律师进一步论证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实际情况和合规性等相关问题。法律人律师进行了进一步论证回复。
第一次问询
问题: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双由持股近30%,与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差异较大;发行人董事长卜智勇、总经理胡世平均来自上海双由;发行人历史上数次对赌协议的签订方均为上海双由及卜智勇。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上海双由、第二大股东上海力鼎及第六大股东微系统所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不回购,三家机构合计持股54.02%。年、年发行人承接微系统所的军品业务转包,相关合同中存在“微系统所之产业化主体上海瀚讯无线技术有限公司”字样。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年3月上海双由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东土科技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本次增资不以评估结果作为作价依据的原因,是否存在代持情形;是否存在刻意规避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的情形。(2)发行人第一大、第二大、第六大股东承诺锁定股份36个月的原因及合理性;上海双由及其股东与上海力鼎、微系统所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是否已完整披露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该股份锁定安排是否发行监管的要求。(3)逐条对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结合发行人的股权结构,董事、监事、高管任命情况,对赌协议签订情况,日常管理及表决权情况,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说明发行人未认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是否满足”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发行条件。(4)结合发行人与微系统所间股权关系,董事长、上海双由、上海力鼎与微系统所之间关系,发行人向微系统所采购、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发行人承接微系统所相关业务内容,及相关“产业化主体”合同文本表述内容,说明发行人作为微系统所“产业化主体”的具体职能,发行人是否作为微系统所实际控制的盈利主体而存在;说明发行人未认定微系统所、上海双由、上海力鼎或卜智勇任意一方或多方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律师回复:
(一)年3月上海双由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东土科技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本次增资不以评估结果作为作价依据的原因,是否存在代持情形;是否存在刻意规避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的情形。
1.上海双由股权转让的原因
根据东土科技于年1月发布的公告,东土科技投资发行人的目的是拟通过股权纽带加强与发行人的合作,将发行人宽带无线通信装备的研发技术与东土科技工业互联相关技术相结合,打造战术通讯一体化解决方案;同时,发行人发展势头良好,东土科技参股投资发行人,也能分享其成长收益。
根据上海双由的说明,年3月上海双由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东土科技的主要原因为上海双由的自然人股东虽投资发行人多年但从未取得投资分红或股权转让收益,且上海双由亦无其他投资,为解决股东个人资金需求,上海双由决定向东土科技转让部分股权以解决资金需求。
2.上海双由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发行人律师核查,年3月上海双由与东土科技股权转让的价格与中金佳讯、唐山兴仁、东证睿芃、东土科技当时认购瀚讯有限增资的价格一致,系各方基于发行人的业绩、增长性、对赌条款等情况并根据市场化原则谈判协商确定的,且高于经国资备案的瀚讯有限的评估价值。由于上海双由、中金佳讯、唐山兴仁、东证睿芃和东土科技均非国有控股企业,因此年3月增资及股权转让的价格并不必须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相关各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且该价格高于评估结果不违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外,东土科技于年1月发布的公告也确认东土科技参股发行人定价政策合理,价格公允。
3.上海双由和东土科技均不存在股权代持
根据发行人、上海双由和东土科技的确认并经发行人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上海双由和东土科技就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
4.上海双由不存在刻意规避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的情形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第四项“(三)1.发行人未认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所述,年3月增资及股权转让以前,上海双由对发行人已不具有控制力。虽然发行人无控股股东,但上海双由作为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作出了关于股份锁定、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稳定公司股价、赔偿投资者损失、避免资金占用等承诺,履行了相当于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因此,发行人律师认为,上海双由不存在刻意规避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的情形。
(二)发行人第一大、第二大、第六大股东承诺锁定股份36个月的原因及合理性;上海双由及其股东与上海力鼎、微系统所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是否已完整披露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该股份锁定安排是否发行监管的要求。
1.发行人股份锁定安排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1)发行人股份锁定安排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鉴于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原计划由其前三大股东上海双由、上海力鼎和中金佳讯作出锁定股份36个月的承诺,但中金佳讯因未来存在退出投资的压力难以作出承诺锁定股份36个月的承诺。
根据发行人和微系统所出具的说明,在上述情况下,发行人与微系统所进行了协商(微系统所与联和投资、联新二期并列为发行人的第四大股东);鉴于微系统所看好发行人的长期发展,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且微系统所为事业单位不存在退出投资的压力,微系统所同意承诺锁定股份36个月;由于上海双由、上海力鼎、微系统所合计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比例已经超过了50%,因此其他股东未承诺锁定股份36个月。
经发行人与中金佳讯进一步协商,中金佳讯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并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份锁定的安排符合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1.6条规定,“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对于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为确保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正常生产经营不因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审核实践中,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前四大股东上海双由、上海力鼎、中金佳讯、微系统所合计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比例为65.84%。因此,由发行人的前述股东作出股份锁定36个月的安排符合发行监管的要求。
2.上海双由及其股东与上海力鼎、微系统所之间的关联关系
根据上海双由、上海力鼎、微系统所的确认并经发行人律师核查,报告期内上海双由的股东顾小华与上海力鼎的股东张学军系配偶关系。经发行人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张学军持有上海力鼎6.49%的股权;张学军任上海力鼎的董事,上海力鼎共有5名董事;因此张学军对上海力鼎不具有控制力。
除了上述情况以外,上海双由及其股东与上海力鼎、微系统所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3.发行人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除了上述上海双由、上海力鼎、微系统所之间的存在的关联关系以外,根据发行人全体股东的确认并经发行人律师核查,除美锦投资系信泽创投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发行人的各股东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以及全体股东的确认,发行人各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三)逐条对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结合发行人的股权结构,董事、监事、高管任命情况,对赌协议签订情况,日常管理及表决权情况,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说明发行人未认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是否满足“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未认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第二条规定:“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经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年5月至今的股权结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情况,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体原因如下:
(1)年5年至今无股东持股超过50%
年5月至今,发行人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略)
年5月至今,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上海双由或其他任何单一股东持有发行人的股权比例未超过50%;年3月至今,上海双由的持股比例为29.77%,未超过30%。
(2)年5月至今无股东能够对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根据发行人于年12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前适用的公司章程,股东会是公司的高权力机构,股东会就选举和更换董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普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因此,年5月至今,由于发行人的任一股东的持股比例均未超过50%,发行人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对股东大会或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经发行人律师核查,年5月至今,发行人的所有股东均在股东大会或整体变更前瀚讯有限阶段的股东会上独立参会表决,不存在任何股东长期缺席或长期授权其他股东代为表决的情况。因此,年5月至今,发行人亦不存在股东之间联合实现对股东大会或对股东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情况。
(3)发行人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董事会
年5月至今,发行人董事会成员情况如下:
(略)
经发行人律师核查,年5月至今发行人任一股东推荐的董事人数均未超过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根据发行人于年12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前适用的公司章程,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经发行人律师核查,年5月至今,发行人董事均由其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产生,且全体股东均按照各自的表决权参与了董事选举的投票表决。因此,年5月至今,发行人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决定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的选任,发行人的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控制董事会。
经发行人律师核查,年5月至今,发行人的所有股东均在股东大会或整体变更前瀚讯有限阶段的股东会上独立参会表决,不存在任何股东长期缺席或长期授权其他股东代为表决的情况;发行人所有董事均在董事会上独立参会表决,不存在任何董事长期缺席或长期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表决情况。因此,年5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任何股东联合其他股东控制董事会的情形。
(4)发行人单一股东无法控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根据发行人于年12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前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董事会决议,年5月至年11月,胡世平为瀚讯有限总经理,赵宇为副总经理;年11月至今,胡世平为发行人总经理、赵宇为副总经理,顾小华为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
年5月至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均由董事会任免且董事会成员由不同的股东推荐,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负责,不能实现对发行人的控制,且发行人的所有股东均在股东大会或整体变更前瀚讯有限阶段的股东会上独立参会表决,不存在任何股东长期缺席或长期授权其他股东代为表决的情况,发行人所有董事均在董事会上独立参会表决,不存在任何董事长期缺席或长期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表决情况。
因此,年5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任何单一股东单独或联合其他股东能够决定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情况。
(5)发行人单一股东无法控制监事会
年5月至今,发行人监事会成员情况如下:
(略)
根据发行人于年12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前适用的公司章程,非职工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就选举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经发行人律师核查,年5月至今,发行人监事均由其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产生,且全体股东均按照各自的表决权参与了董事选举的投票表决。因此,年至今,发行人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决定半数以上监事会成员的选任,发行人的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控制监事会。
经发行人律师核查,年5月至今,发行人的所有股东均在股东大会或整体变更前瀚讯有限阶段的股东会上独立参会表决,不存在任何股东长期缺席或长期授权其他股东代为表决的情况;发行人所有监事均在监事会上独立参会表决,不存在任何监事长期缺席或长期授权其他监事代为表决情况。因此,年5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任何股东联合其他股东控制监事会的情形。
(6)发行人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发行人全体股东均出具了承诺,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股东期间,不存在委托他人持股或代他人持股情形,未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与发行人其他直接或间接股东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未与其他股东就通过一致行动实现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达成协议或者作出任何其他类似安排。
发行人全体董事均出具了承诺,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其与发行人的任何其他董事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其在参加发行人历次董事会上均依据自己的意志独立发表意见,并独立行使表决权,与发行人的任何其他董事不存在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安排的方式共同扩大表决权以构成一致行动事实的情况。
年5月至今,发行人的前三大股东包括上海双由、上海力鼎、无线中心、中金佳讯、联和投资、联新二期和微系统所。
经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股东中,无线中心和微系统所系国有事业单位,根据国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其无法与其他股东就发行人控制权作出一致行动或共同控制的安排。
经发行人律师核查,上海力鼎、中金佳讯、联和投资、联系二期为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其对发行人的投资主要系财务投资,未与其他股东就发行人控制权作出一致行动或共同控制的安排。
2.发行人满足“近两年实际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发行条件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第四条规定:“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一)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二)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因素。”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发行人应满足“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自年5月至今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①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
年5月至今,发行人的股权变化主要系由于引入了财务投资者。年5月至今,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发行人近两年的股权及控制关系未发生重大变化。
②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未发生重大变化
年5月至今,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如下:
(略)
经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两年的董事、监事变化系由于公司股东数量增加导致,后瀚讯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增加了独立董事,并新设董事会秘书;上述董事、监事变更是基于发行人股东数量增加和完善公司治理而进行的相应调整。
近两年内,发行人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控制董事会和监事会,发行人的控制权并未发生变化。经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两年内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稳定,治理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监事的变更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持续性、稳定性构成重大影响。
因此,发行人近两年内董事、监事的变更属于正常变动,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自年5月至今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③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如《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第八项“发行人的业务”所述,近两年,发行人主要从事宽带无线移动通信装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及工程实施,结合业务应用软件、指挥调度软件等配套产品,向客户提供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系统的整体解决方案,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自年5月至今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①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日常运营良好
经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议事规则、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发行人的治理结构和相关人员均能切实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第ZA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年9月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②发行人历史上签署对赌协议已全部解除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第二项“3.对赌协议的解除情况”所述,发行人历史上签订的对赌协议已全部解除。
③相关股东采取了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
发行人的前四大股东上海双由、上海力鼎、中金佳讯、微系统所合计持有公司65.84%的股份,上海双由、上海力鼎、中金佳讯、微系统所均已出具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瀚讯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的股东上海双由、上海力鼎、中金佳讯、微系统所另出具承诺,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上海双由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其于发行人上市之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额的10%,上海力鼎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其于发行人上市之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额的50%,中金佳讯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其于发行人上市之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额的%,微系统所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其于发行人上市之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额的10%。
因此,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综上所述,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自年5月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已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的稳定性,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相关规定。
(四)结合发行人与微系统所间股权关系,董事长、上海双由、上海力鼎与微系统所之间关系,发行人向微系统所采购、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发行人承接微系统所相关业务内容,及相关“产业化主体”合同文本表述内容,说明发行人作为微系统所“产业化主体”的具体职能,发行人是否作为微系统所实际控制的盈利主体而存在;说明发行人未认定微系统所、上海双由、上海力鼎或卜智勇任意一方或多方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1.发行人与微系统所间股权关系,董事长、上海双由、上海力鼎与微系统所之间关系
发行人与微系统所间股权关系详见《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第七项“(一)5.年5月增资”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第二项第(五)节。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微系统所持有发行人8.08%的股份。此外,根据发行人原股东无线中心的确认,无线中心系由微系统所参与发起设立。
根据发行人、微系统所、卜智勇、上海双由、上海力鼎等相关各方提供的材料以及出具的说明,发行人董事长卜智勇、上海双由、上海力鼎与微系统所之间关系如下:
(1)发行人董事长卜智勇年10月起就职于微系统所,年10月至今,担任微系统所研究室主任。
(2)上海双由系发行人的管理层和员工持股平台。年12月,上海双由受让上海科投持有的瀚讯有限的16.67%股权。上海双由的股东卜智勇、胡世平、陆犇、赵宇、顾小华以及持有上海瀚礼、上海修戈合伙份额的部分员工曾有在微系统所工作的经历。除卜智勇依然担任微系统所的研究室主任、5名员工在微系统所保留人事关系外,其他人员均已从微系统所离职,并全职在发行人工作。
(3)上海力鼎是专业从事股权投资的投资机构。上海力鼎的董事张学军与发行人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顾小华为夫妻关系,顾小华曾在微系统所工作。张学军仅持有上海力鼎6.49%股权。
2.发行人向微系统所采购、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
(1)关联采购情况
根据微系统所和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出具的说明,年发行人向微系统所关联采购的委托技术开发金额为.94万元,占当年同类型采购比重为11.36%,年及年发行人向微系统所关联采购的委托测试服务金额分别为46.69万元、75.95万元,占当年同类型采购比重分别为3.35%、1.42%。
(2)关联销售情况
根据微系统所和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出具的说明,年度,发行人与微系统所产品销售交易金额分别为1,.03万元、技术开发销售交易金额为1,.34万元,合计为3,.37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35.18%;年发行人向关联方微系统所产品销售交易金额为5,.0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37.65%。
3.发行人作为微系统所“产业化主体”的具体职能
根据微系统所的说明,微系统所是隶属于中科院的事业法人单位,其自身定位为重点学科建设、创新性方向研究,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不涉及行业宽带移动通信设备的生产经营;由于微系统所系事业单位法人,不具备生产型企业所需的生产场所及销售推广、售后运维的相关人员,其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无法支持微系统所进行社会化生产经营;发行人主要从事各个行业中移动通信技术在移动基站的机动场景下的应用问题解决方案,与微系统所的研究具有一定相关性,且发行人的人力资源能够保障公司独立自主地开展业务,各项业务具有完整的业务资质和独立的经营场所,具备微系统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必要条件。
根据微系统所和发行人的说明,微系统所与发行人共同参与了军用宽带移动通信系统某通用装备型号研制项目,微系统所系从事科研的事业单位,其作为技术总体单位需与军方直接签订军品采购合同,但具体研制工作由发行人完成;在相关合同中出现的“本合同所有工作及经费全额由中科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之产业化主体上海瀚讯无线技术有限公司执行”条款中,“产业化主体”的实际含义为,发行人系微系统所的投资企业,且在“军用宽带移动通信系统某通用装备型号研制项目”中发行人承担型号产品的硬件开发工作,因此承继作为该等型号产品的生产主体。
4.发行人不作为微系统所实际控制的盈利主体而存在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第四项“(三)1.发行人未认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所述,年5月至今,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经发行人律师核查,微系统所作为发行人的股东之一,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及其推荐的董事秦曦参与发行人有关事项的决策,微系统所不能单独控制发行人,且微系统所并不存在超过其对应发行人持股比例以外的任何特殊利润分配权益,因此,发行人不作为微系统所实际控制的盈利主体而存在。
5.发行人未认定微系统所、上海双由、上海力鼎或卜智勇任意一方或多方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第四项“(三)1.发行人未认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所述,发行人近24个月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微系统所、上海双由、上海力鼎或卜智勇任意一方均未控制发行人,因此,发行人未认定微系统所、上海双由、上海力鼎或卜智勇任意一方或多方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小结:
因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上海双由持股接近30%,与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差异较大,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均来自上海双由等原因,证监会对发行人不具有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进行问询。发行人律师从股份转让原因、定价依据、不存在代持论证与东土科技股份转让的真实合理性;从上海双由作出股份锁定、减少关联交易等承诺论证实际相当于履行了实际控制人义务;从相关股东承诺股份锁定36个月的原因、股份锁定符合上市规则与监管问答规定论证股份锁定的合规性;从报告期无股东持股超过50%,无股东对股东大会产生决定性影响,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论证未认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从发行人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及主营业务自年5月至补充意见出具日未发生变化论证近两年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管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从发行人当前的治理结构完善、日常运营良好、历史对赌协议已解除、已经采取股份锁定等论证发行人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从发行人与微系统所间的股权关系,卜智勇、上海双由、上海力鼎与微系统所之间的关系,发行人与微系统所的具体职能等论证发行人不是作为微系统所实际控制的盈利主体而存在。
变更认定
发行人律师于年5月11日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说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其他中介机构曾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几种可能性进行了反复论证,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已出具的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认为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经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核实与讨论分析并查找相关案例,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卜智勇,控股股东为上海双由。具体分析如下:
(一)卜智勇对发行人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作用
卜智勇系发行人的创始股东,现任发行人董事长,同时系上海双由的第一大股东。根据发行人、卜智勇本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卜智勇对发行人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作用,具体如下:
1.卜智勇作为通讯行业的专家,曾担任“十二五计划”网络与通信组专家组成员,是首届上海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年),在通讯行业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
2.卜智勇招募并选聘了公司的核心经营管理团队,包括胡世平(总经理)和赵宇、顾小华、陆犇等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人员,且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始终保持稳定,因此卜智勇作为发行人董事长,对公司管理层的选聘具有重大影响力,在公司具有较高的领导力,在发行人内部具有高威望;
3.卜智勇对公司的组建及市场开拓、研发活动、产业化的实施有着重大贡献,是公司发展过程中决策动议的主要提出者,在发行人经营决策、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领域具有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卜智勇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以及管理层的选聘具有重大影响
卜智勇招募并选聘了公司的核心经营管理团队,包括胡世平(总经理)和赵宇、顾小华、陆犇等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人员。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根据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卜智勇作为发行人董事长,对公司管理层的选聘具有重大影响力;报告期内,发行人日常经营及经营管理层始终保持稳定,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战略未发生变化,公司管理层与卜智勇就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未发生分歧。
卜智勇在发行人设立之初的管理团队组建及后续融资过程中均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作为合同方签署了相关融资协议、对赌协议等;发行人的银行贷款也由卜智勇单独或与上海双由共同作为担保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因此,卜智勇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以及管理层的选聘具有重大影响。
(三)卜智勇控制上海双由
报告期内,上海双由的股权结构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核心管理团队均由卜智勇招募并选聘。年初,卜智勇曾持有上海双由60%的股权,为上海双由的控股股东;随后卜智勇将其所持上海双由股权转让予胡世平(总经理)和赵宇、陆犇等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人员,卜智勇持有的上海双由的股权比例有所下降,但在报告期内,上海双由其他股东持股较为分散,卜智勇始终作为上海双由的第一大股东,能够实际控制上海双由。
根据胡世平、陆犇、赵宇、顾小华的确认,就上海双由股东会层面的决策及日常运营、战略方针、对外投资等方面的决策,其事实上始终与卜智勇保持一致,且不存在分歧。根据报告期内上海双由的股东会会议文件,胡世平、赵宇、顾小华、陆犇与卜智勇的表决意见均一致。据此,发行人律师认为,卜智勇控制上海双由。
(四)上海双由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报告期内,上海双由对发行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略)
年初,上海双由曾持有发行人60%的股权,随着发行人逐步引进财务投资人,上海双由的持股比例逐步被稀释至29.77%。但报告期内,上海双由始终为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上海力鼎(系财务投资人)的持股比例(当前持股比例为16.17%)相差较大,其他股东的持股较为分散且持股比例较低,全体股东均独立行使表决权。
除上海双由以外的股东均已出具承诺,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股东期间,不存在委托他人持股或代他人持股情形,未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与发行人其他直接或间接股东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未与其他股东就通过一致行动实现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达成协议或者作出任何其他类似安排,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会通过收购股权、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委托管理等方式对发行人实施直接或间接的实际控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中,不存在否决会议提案的情形,且发行人其他股东与上海双由的表决意见均一致。而且,报告期内,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均由卜智勇作为董事长主持。
综上,上海双由始终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其余股东持股较为分散且持股比例与上海双由持有的股权比例相差较大,其余股东向发行人推荐的董事均不在发行人处工作,且未向发行人委派任何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并承诺不单独或联合谋求发行人的控制权。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会议记录中,发行人其他股东与上海双由的表决意见均一致。因此,上海双由对发行人股东会、股东大会的重大事项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五)卜智勇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会)层面的决策具有实质影响
如上文所述,报告期内,卜智勇能够实际控制上海双由,且上海双由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中,不存在会议提案被否决的情形,且发行人其他股东与上海双由的表决意见均一致。
因此,卜智勇通过控制上海双由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会)层面的决策具有实质影响。
(六)卜智勇对发行人董事会层面的决策具有实质影响
报告期内,卜智勇始终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年1月至今卜智勇担任发行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报告期内上海双由推荐的董事占发行人全体非独立董事的比例均不低于1/3,其他股东均至多推荐一名董事,且均不在发行人处工作,未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董事会会议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董事会决议中,不存在会议议案被否决的情形,且发行人其他董事与卜智勇的表决意见均一致。而且,发行人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均由卜智勇作为董事长主持;年1月至今,发行人召开的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均由卜智勇作为召集人主持。
因此,卜智勇对发行人董事会层面的决策具有实质影响。
(七)关于进一步加强卜智勇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安排
上海双由为持有、实际支配发行人股份表决权比例高的股东,卜智勇为实际支配上海双由股份表决权比例高的股东,卜智勇通过上海双由控制发行人。公司自成立以来日常经营及经营管理团队均保持高度稳定,主营业务突出,业绩持续快速增长,具有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为将来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扎实基础。
为了进一步加强卜智勇实际控制人地位,年4月26日,卜智勇与胡世平、陆犇、赵宇、顾小华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胡世平、陆犇、赵宇、顾小华在上海双由层面所有涉及瀚讯股份的决策均与卜智勇的意思表示保持一致;在发行人的董事会层面,胡世平在行使其董事权利时应与卜智勇的意思表示保持一致;在发行人公司战略制定及执行方面,胡世平、陆犇、赵宇、顾小华应与卜智勇的意思表示保持一致;如各方意见不一致,均以卜智勇的意见为准。在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面,胡世平、赵宇、顾小华应积极听取卜智勇的意见和建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卜智勇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24.94%的股份,卜智勇通过上海双由控制发行人29.77%的股份。
综上所述,卜智勇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层面的决策具有实质影响,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具有重大影响;且卜智勇与胡世平、陆犇、赵宇、顾小华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加强了卜智勇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因此,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卜智勇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上海双由为控股股东。
小结:
在对发行人认定无实际控制人进行充分论证后,发行人律师又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并进一步核实分析后,进行了变更认定,从卜志勇对上海双由的持股情况、上海双由股东户层面决策及日常决策等认定卜智勇控制上海双由;从上海双由对发行人的持股情况、上海双由以外的股东承诺、上海双由对发行人报告期的股东大会和董事决策的影响等认定上市双由为发行控股股东;另外结合论证卜志勇对发行人的不可替代者作用,卜智勇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以及管理层的选聘具有重大影响,卜智勇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策层面具有实质影响,卜智勇与胡世平、陆犇、赵宇、顾小华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等认定卜智勇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上海双由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补充问询
问题:
《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第2条: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上海双由持有发行人29.77%的股份,卜智勇持有上海双由21.47%的股份,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为巩固控制权,上海双由的股东胡世平、顾小华、赵宇、陆犇等4人(均为发行人高管)还与卜智勇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但从发行人的董事会构成看,除3名独立董事外,上海双由仅提名两名董事,剩余4名董事分别由其他股东提名。请发行人结合上述情况以及发行人董事会构成,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稳定控制权的措施是否切实有效,发行前股东的股份锁定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回复:
(一)发行人董事会的构成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会构成情况如下:
(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由于公司股权较为分散,因此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充分考虑了各个股东的意愿,导致公司董事推荐较为分散,但上海双由以外其他股东推荐的董事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参与公司的具体业务的管理和运营。经发行人律师核查,上海双由以外其他股东推荐的董事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因此不存在其他任何股东推荐的董事和联合推荐的董事人数超过上海双由的情况。
发行人除上海双由外的其他股东已承诺,“本单位作为瀚讯的股东以取得投资收益为目标,不参与瀚讯的日常管理,充分信任并尊重瀚讯管理层在公司日常管理中的决策;自成为瀚讯股东以来,本单位未对瀚讯控股股东上海双由提交的提案提出过反对意见,未来也将继续尊重上海双由对瀚讯经营管理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自向瀚讯推荐董事以来,本单位推荐的董事未对上海双由推荐的董事提交的提案提出过反对意见,未来将继续尊重上海双由推荐的董事对瀚讯经营管理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报告期内,卜智勇始终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年1月至今卜智勇担任发行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报告期内上海双由推荐的董事占发行人全体非独立董事的比例均不低于1/3,其他股东均至多推荐一名董事,且均不在发行人处工作,未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
因此,从发行人董事会的构成来看,上海双由推荐的董事占发行人全体非独立董事的比例均不低于1/3,卜智勇对于董事会的决策具有实质影响。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符合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
1.卜智勇控制上海双由
报告期内,上海双由始终为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上海力鼎(系财务投资人)持股比例(当前持股比例为16.17%)相差较大;其他股东的持股较为分散且持股比例较低,因此上海双由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年初,卜智勇曾持有上海双由60%的股权,为上海双由的控股股东,随后卜智勇将其所持上海双由股权转让予胡世平(总经理)和赵宇、陆犇等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人员,卜智勇持有上海双由的股权比例有所下降,但在报告期内,上海双由其他股东持股较为分散,卜智勇始终作为上海双由的第一大股东,能够实际控制上海双由。
根据胡世平、陆犇、赵宇、顾小华的确认,就上海双由股东会层面的决策及日常运营、战略方针、对外投资等方面的决策,其始终与卜智勇保持一致,且不存在分歧。根据报告期内上海双由的股东会会议文件,胡世平、赵宇、顾小华、陆犇与卜智勇的表决意见均一致。
因此,卜智勇为上海双由的实际控制人,通过上海双由对发行人股东会、股东大会的重大事项决策具有实质影响。
2.卜智勇对发行人董事会层面的决策具有实质影响
如上文所述,报告期内,卜智勇始终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年1月至今卜智勇担任发行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卜智勇作为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参与决策发行人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由于发行人股份较为分散,因此发行人的董事会构成也较为分散,但报告期内上海双由推荐的董事占全体非独立董事的比例均不低于1/3,其他股东至多推荐一名董事,且均不在发行人处工作,未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董事会会议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均由卜智勇作为董事长主持,不存在会议议案被否决的情形,且发行人其他董事与卜智勇的表决意见均一致:年1月至今,发行人召开的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均由卜智勇作为召集人主持。
因此,卜智勇对发行人董事会层面的决策具有实质影响。
3.卜智勇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以及管理层的选聘具有重大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卜智勇招募并选聘了公司的核心经营管理团队,包括胡世平(发行人总经理)和赵宇、顾小华、陆犇等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人员。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足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足聘任。根据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卜智勇作为发行人董事长,对公司管理层的选聘具有重大影响力;报告期内,发行人日常经营及经营管理层始终保持稳足,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战略未发生变化,公司管理层与卜智勇就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未发生分歧。
卜智勇在发行人设立之初的管理团队组建及后续融资过程中均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作为合同方签署了相关融资协议、对赌协议等;发行人的银行贷款也由卜智勇单独或与上海双由共同作为担保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因此,卜智勇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以及管理层的选聘具有重大影响。
4.卜智勇对发行人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作用
卜智勇系发行人的创始股东,现任发行人董事长,同时系上海双由的第一大股东。根据发行人、卜智勇本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卜智勇对发行人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作用,具体如下:
(1)卜智勇作为通讯行业的专家,曾担任“十二五计划”网络与通信组专家组成员,是首届上海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年),在通讯行业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
(2)卜智勇招募并选聘了公司的核心经营管理团队,包括胡世平(总经理)和赵宇、顾小华、陆犇等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人员,且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始终保持稳定,因此卜智勇作为发行人董事长,对公司管理层的选聘具有重大影响力,在公司具有较高的领导力,在发行人内部具有最高威望;
(3)卜智勇对公司的组建及市场开拓、研发活动、产业化的实施有着重大贡献,是公司发展过程中决策动议的主要提出者,在发行人经营决策、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领域具有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作用。
5.认定卜智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符合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规定,“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卜智勇在公司发行人日常经营管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运作、以及控股股东上海双由股东会各个层面均具有实质性影响。因此,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卜智勇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符合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稳定控制权的措施切实有效
上海双由为持有、实际支配发行人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卜智勇为实际支配上海双由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卜智勇通过上海双由控制发行人。公司自成立以来日常经营及经营管理团队均保持高度稳定,主营业务突出,业绩持续快速增长,具有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为将来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足了扎实基础。
为了进一步加强卜智勇实际控制人地位,年4月26日,卜智勇与胡世平、陆犇、赵宇、顾小华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胡世平、陆犇、赵宇、顾小华在上海双由层面所有涉及瀚讯股份的决策均与卜智勇的意思表示保持一致;在发行人的董事会层面,胡世平在行使其董事权利时应与卜智勇的意思表示保持一致;在发行人战略制定及执行方面,胡世平、陆犇、赵宇、顾小华应与卜智勇的意思表示保持一致;如各方意见不一致,均以卜智勇的意见为准。在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面,胡世平、赵宇、顾小华应积极听取卜智勇的意见和建议。
因此,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维护控制权的稳定。
(四)发行人发行前股东的股份锁定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发行人的前四大股东上海双由、上海力鼎、中金佳讯、微系统所均已出具关于股份锁足的承诺函,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海双由、上海力鼎、中金佳讯、微系统所合计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比例为65.84%。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卜智勇已出具承诺,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1.6条规定,“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因此,发行人发行前股东的股份锁定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小结:
证监会从发行人董事会构成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认定进行了补充问询,发行人律师进一步从卜智勇对董事会决策影响力、卜志勇的不可替代作用、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履行、股东锁定符合法律规定等论证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符合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
蝈蝈评述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企业IPO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事项之一,它关系到发行人的股权清晰稳定,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股份锁定,经营稳定,内部治理结构等诸多事项,因此也是证监会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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