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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2号,以下简称《解释》)自年4月9日起施行。详细的解读大家可以参阅周加海、喻海松、李振华三位法官在《人民司法》刊发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能力所限,我这里只说说《解释》与走私相关的问题。
从办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角度来看,值得注意以下五个方面:
一、动物及动物制品的定罪量刑只看价值不看数量
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两条线:动物按照数量,动物制品按照价值。《解释》则统一以价值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这种变化带来四个最直接的影响:
一是对走私动物定罪量刑的影响。保护级别高但单价低于2万元的动物,不再会出现一只入罪的情况。《解释》实施之前,走私1只双尾褐凤蝶(价值1千元)或者1只天鹅(价值1.5万元),都会涉嫌走私犯罪;《解释》实施之后,则仅做行政处罚。
除了入刑起点外,对于不同动物走私的量刑档次可能也会产生影响。《解释》实施之前,走私穿山甲8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6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解释》实施之后,走私穿山甲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按照1只穿山甲(价值8万元)换算,《解释》实施之后,相当于走私穿山甲3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5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从穿山甲来看,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门槛降低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档次门槛提高了。因此,这对那些一直在等待《解释》出台的被告人来说,是否是一个福音,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是放松了对走私动物制品的定罪量刑标准。对于动物制品而言,量刑标准有了明显的提高。《解释》实施之前,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解释》实施之后,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看出,《解释》出台之后,一百万元已经没有刑期跳档的意义,二百万元以上才判处十年以上。这也可以理解为轻刑化的表现之一吧。
三是避免了动物和动物制品的界定困难。司法实践当中,开箱查验的时候,六条蟒蛇死了两条,还有四条活的。法院也无法查清蟒蛇装箱的时候究竟是活的还是死的,走私入境的时候究竟是活体还是死体。在以往的认定中,必须按照数量和价值两套标准进行判断,同时还会涉及动物尸体究竟是否是动物的争议。《解释》的出台,解决了这方面的争议。无论活体死体,统一按照价值计算,打包交给鉴定机构去做就行了,统一按照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定罪量刑,不必对罪名做具体的细分。可参见以往推送:《厦门中院:走私动物尸体同样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动物还是动物尸体,从此只具有学术意义,对定罪量刑应当是没有实际影响了。
四是解决了亲体与幼体的争议。总体来说,陆生的野生动物比水生的野生动物值钱,这可能和繁殖能力有关系。但以往不区分水生和陆生,统统以数量论,则在处理水生动物时,法官裁决时往往很难做出判断。这方面的问题,最集中体现在欧洲鳗鲡鱼苗的走私案件中。被告人往往是行李箱中放几个塑料袋,一次就携带了成千上万条鱼苗。如果仅仅从数量来看,这些犯罪似乎都是奔着十年以上的重刑去的。但实际的判决可以看出,绝大多数法院都是把量刑控制在五年及以下。唯数量论在司法实践当中有影响,但在没有具体数量标准时,绝大多数法院已经不把数量当作量刑的决定性因素。《解释》之后,这个问题迎刃而解。
二、动物及动物制品的价值必须核算
根据《解释》,走私案件中,动物及动物制品的价值只有核算一条路,而且必须根据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至此,以往司法实践中混乱的做法应该得到统一。以往,有不进行数量折算论斤称的,有按照年一本小书按图索骥的,有按照当地地下市场价格确定的,也有法官通过分析得出的。可以参照我们以往的推送:《百色中院:以当地非法交易市场价格认定穿山甲鳞片价值》、《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鱼鳔走私:无法区分亲体与幼体如何估值?》。
《解释》实施后,很多案件的游戏规则可能要重新界定。因为要核算,就必须要有准确的核算依据,这对办理走私案件的侦查机关来说是一个挑战。以《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鱼鳔走私:无法区分亲体与幼体如何估值?》为例,以后这种不区分亲体和幼体的情况由法官自由裁量定价的判决应该不会再出现了。因为要核定,就必须明确是亲体还是幼体,无法确定,就应当按照疑罪从轻全部按照幼体核算价值。
三、扩大核算价值第三方的范围
《解释》扩大了核算价值第三方的范围,直属海关或者海关总署指定的机构也纳入出具价值报告的范围。这和检验检疫局并入海关后,海关技术力量明显增强有关。但这个地方有个问题,就是出具报告的资质问题。直属海关或者海关总署指定的机构可能是没有CMA资质的,他们出具的报告在刑事诉讼当中法官会接受吗?法院已经出现过因为没有CMA资质而否定鉴定结论的先例。可参见以往推送:《首例伪报进口饲料原料用途被判处逃避商检罪案件在浦东法院宣判》。
四、走私人工繁育的宠物不构成犯罪可能很难落实
这条出罪的规定备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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