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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草案对投资业务的影响
引言
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草案共15章条,在现行公司法13章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约70条。此次公司法的修订内容包括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特别规定,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加强公司社会责任等。我们理解,此次修订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趋势新变化的要求,对于更好地解决社会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弥补现有法律制度的缺失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法为投资项目的基础法律之一,其修订必然会对投资交易的法律服务提出新的要求。本文以条文列举方式,对修订草案中与投资业务密切相关的主要修订进行了梳理,并就该等修订对投资交易风险事项的影响进行相应分析及说明,供交流讨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修订草案并非最终确定的公司法修订文本,若最终确定的公司法修订文本与修订草案产生差异的,有关风险事项的分析亦可能不再适用。
公司法修订草案对投资业务的影响
要点
现行公司法条款
修订草案条款
投资项目注意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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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此条规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公司法中的体现
√需特别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仅针对“善意相对人”。结合近年司法解释及司法裁判,有关投资交易应当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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