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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简报为蝈蝈律师团队精心挑选的IPO案例。具体包括年3月上市的欧派家居()所涉独立性、行政处罚及商标纠纷问题。
欧派家居()
一、独立性及行政处罚问题
(一)问题概述
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姚良松向白云区人和镇西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租赁了相关土地,但由发行人代为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年5月,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做出行政处罚,以公司未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占地并建设员工宿舍为由,对欧派有限罚款50,元,并责令拆除新建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上述员工宿舍及食堂是否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占有使用,发行人现在是否继续租赁使用上述土地和房屋,认定上述租赁方为实际控制人姚良松的依据及理由;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有发行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由实际控制人使用的情形,上述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是否情节严重,是否违反《首发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年行政处罚是否有效(请注意行政处罚的效力和不予强制执行是两个法律概念)。如行政处罚有效,则就该违法行为仍在持续和被处罚事项核查说明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单位是否出具证明?)
(二)发行人律师意见
1.上述员工宿舍及食堂是否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占有使用,认定上述租赁方为实际控制人姚良松的依据及理由
经核查,对于上述员工宿舍,目前由发行人内务部统筹安排职工入住,职工仅缴纳水电费和宿舍管理费;对于上述食堂,目前由发行人交由无关联的第三方承包经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日,云国土行处()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及的员工宿舍及食堂仍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实际使用。
年12月12日,欧派有限与第一合作社签订了《塘贝窿路南土地使用承包合同》,约定第一合作社将其拥有产权的鱼塘及养猪用地.平方米(折5.12亩)承包给欧派有限使用;承包期限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0日止;租赁期内的承包费用合计,元,合同对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年6月16日,欧派有限与第一合作社签订了《土地使用承包合同》,约定第一合作社将其拥有产权的蘑菇房用地3.5亩承包给欧派有限使用;承包期限自年6月26日起至年6月30日止;租赁期内的承包费用合计1,,元,合同对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
年9月1日,第一合作社出具声明,确认上述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费用均由姚良松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行实际支付,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实际由姚良松享有并承担,第一合作社对此无任何异议。年9月18日,发行人及姚良松分别出具《关于无证建筑的承诺函》,确认上述土地租赁协议虽然系以发行人名义签订,但土地租金均系由姚良松实际承担;土地附着物均系由姚良松投资建设,姚良松同意在可使用期限内无偿提供给发行人职工使用;如发行人由于上述建筑物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姚良松将无条件承担相关罚款或损失的偿付责任。
虽然土地的租赁协议的签约主体为欧派有限和第一合作社“新镇庄”(土名),但经核查发行人固定资产明细表,固定资产明细表中不包括上述房产;经核查上述员工宿舍及食堂在建设期间及建设完成前后1年公司现金及银行明细账,无发行人为上述房产承担租赁和建设费用的记录;另根据出租方第一合作社和姚良松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发行人律师认为,该土地租金实际全部由姚良松个人承担,该租赁土地上的员工宿舍和食堂也全部由姚良松个人出资建设;土地租赁协议的实际权利和义务全部由姚良松个人享有和承担,发行人并未基于其与第一合作社之间的租赁合同实际享有或承担任何权利、义务。此外,经核查,发行人从未向姚良松支付过租赁费用,在该地块的建设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背景下,各方没有变更长期以来实际形成的欧派有限签订租赁协议,但由姚良松承担租赁费用的租赁关系。
综上,根据第一合作社出具的《声明》及发行人、姚良松出具的《关于无证建筑的承诺函》,上述土地租赁费用及地上附着物的建设费用均系由姚良松实际承担,发行人并未实际享有或承担上述租赁关系中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各方均未对上述租赁关系提出任何异议。因此,发行人律师认为租赁关系的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利人均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姚良松。
为进一步明确该土地租赁关系,年1月6日,发行人、姚良松、第一合作社签署了《三方协议》,明确约定原欧派有限与第一合作社“新镇庄”(土名)签署的原协议中租赁方的所有权利、义务全部由姚良松享有和承担。
2.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由发行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由实际控制人使用的情形,上述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经发行人律师核查,不存在其他由发行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由实际控制人使用的情形。
如前文所述,发行人未实际承担上述土地租赁关系中的任何义务,租赁关系的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利人均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姚良松;入住上述员工宿舍的职工除向发行人支付水电费和宿舍管理费以外,无需支付任何使用费,发行人及其职工系无偿使用上述员工宿舍。发行人律师认为,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的情况;此外,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土地、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因此,上述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发行人确认: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计配备有员工食堂21处,建筑面积合计13,.68平方米,可同时容纳就餐人数4,人;而上述租赁涉及食堂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可同时容纳就餐人数为72人。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计配备有自有及租赁员工宿舍2,间,建筑面积合计90,.05平方米,目前居住职工合计5,人;上述租赁涉及员工宿舍建筑面积为3,平方米,目前居住职工人。因此,上述食堂和员工宿舍居住和就餐的员工人数相对较少,即使拆除也不会对发行人员工的正常就餐和住宿需要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年7月23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姚良松作出书面承诺:若发行人因该员工食堂和员工宿舍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姚良松将无条件承担相关罚款或损失的偿付责任。
综上,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是否情节严重,是否违反《首发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年5月21日作出的云国土行处()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日,上述行政处罚未被撤销或变更,仍然具有法律效力。鉴于上述员工宿舍、食堂仍然处于使用状态,上述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仍在持续。
根据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行政裁定书》(案号:()穗云法行非诉审字第56号),认定“广州国土房管局未将涉案地块的权属人、出租人列为被处罚人,遗漏主体,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广州国土房管局未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未再次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或就上述事项再次作出行政处罚。经核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已经生效,该行政处罚已不具备执行条件;上述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相对较小,且自行政处罚作出之日(年5月21日)至今已超过三十六个月。
年12月1日,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关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情况的说明》,确认:“年,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我区人和镇西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租借土地建设员工宿舍,被原白云区国土房管分局作出行政处罚(云国土行处()号)。经查证,该处罚地块为建设用地和未利地,按自由裁量权相关文件规定,相关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节。”
综上,发行人律师认为,根据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上述说明文件,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截至上述说明文件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违反《首发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情形。
(三)蝈蝈评述
发行人律师首先确认租赁关系的实际权利义务承担主体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而非发行人;其次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发行人独立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各项资产,租赁标的物所能容纳的员工人数占比较少等方面论证上述情况不会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但本案例中该种方式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的嫌疑。
就行政处罚事项,反馈问题特别强调行政处罚的效力和不予强制执行是两个法律概念。发行人律师在认定非法占地问题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援引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说明作为依据,认定相关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节,相关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这是针对行政处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处罚事项的一般处理方式。
二、商标纠纷问题
(一)问题概述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1)发行人商标、字号使用及注册情况;(2)发行人子公司欧派门业与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3)发行人与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商号,各相同或相似商标使用内容和范围,相同或相似商标对发行人财务的影响;(4)上述公司是否存在因商标、字号相近或类似引起纠纷、争议或诉讼的情形;(5)是否有发生纠纷或争议的潜在风险,如有,请做风险提示;(6)发行人及经销商现有商标和商号使用的合法性、将来在新业务、新产品、新加入经销商或门店等扩大范围继续使用“欧派”及类似商标或字眼是否受到限制;(7)发行人对商标、字号等进行有效管理的具体规章和内控制度,并详细说明上述涉诉商标、字号的有效期限、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等情况,发行人拟采取的相应措施;(8)发行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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